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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每年7月31日前,申報上半年產品碳標籤使用量或銷售量

依據環境部「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使用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於每年1月31日及7月31日前,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使用量。但未於產品或其包裝而僅於行銷載體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者,應申報產品銷售量。

提醒您,如貴公司產品經環境部核定產品碳足跡,請於本年度7月31日前,於產品碳足跡資訊網申報114年度上半年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使用量。

違者將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4 條第2款及「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2款規定處罰,若有相關問題請聯繫「產品碳足跡資訊網」業務窗口。
(申報產品碳標籤使用量或銷售量位置,https://cfp-calculate.tw/cfpc/Carbon/WebPage/EFormDeclareListEdi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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