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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產品獎勵說明
資格
應備文件
活動時程及獎勵項目
申請單位
資格:
依低碳產品獎勵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生產低碳產品之事業,且
申請日前一年內
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按日連續處罰、勒令歇業、停工或停業處分。
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前款以外之處分,次數逾二次。
申請之
低碳產品
為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碳足跡標籤(以下簡稱碳標籤)使用權,且
碳足跡數值為同類型碳標籤產品中前百分之十。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碳足跡減量標籤(以下簡稱減碳標籤)
使用權。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展期通過且具實際減碳成效之碳標籤使用權。
報名表。
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
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
屬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文件。
申請日前一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線上報名日期:
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書面資格審查:
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將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
評審時程:
通過書面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每年10月1日起辦理評審作業,遴選獲獎事業。
獎勵項目:
特優獎:一名,頒給獎勵金
新臺幣三十萬元
及公開表揚。
優等獎:至多四名,頒給獎勵金
新臺幣二十萬元
及公開表揚。
優良獎:至多五名,頒給獎勵金
新臺幣十萬元
及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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