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足跡標籤
低碳產品獎勵說明
申請單位資格:
依低碳產品獎勵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生產低碳產品之事業,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按日連續處罰、勒令歇業、停工或停業處分。
  2. 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前款以外之處分,次數逾二次。
申請之低碳產品為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碳足跡標籤(以下簡稱碳標籤)使用權,且碳足跡數值為同類型碳標籤產品中前百分之十。
  2.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碳足跡減量標籤(以下簡稱減碳標籤)使用權。
  3.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展期通過且具實際減碳成效之碳標籤使用權。
  1. 報名表。
  2. 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
  3. 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
  4. 屬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文件。
  5. 申請日前一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線上報名日期: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 書面資格審查: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將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
  • 評審時程:通過書面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每年10月1日起辦理評審作業,遴選獲獎事業。
  • 獎勵項目:
    1. 特優獎:一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2. 優等獎:至多四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3. 優良獎:至多五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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