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3月19日 環境部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為鼓勵並管理產品碳足跡計算及標示,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於114年3月19日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環境部表示,我國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行之有年,目前市面上有效碳足跡標籤636件,以日常生活所使用各種產品為主,包括食品、食用油、飲料、清潔用品,也有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類等。112年「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施行,其中第37條第2項將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申請核定、查驗及標示等納入規範。環境部參考過去實施經驗,為使碳足跡核定標示制度更完善,並擴大推廣,於去年12月提出「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草案預告,經徵詢各界意見並召開研商會,於3月19日正式公布。本辦法條文共25條,重點如下:
一、申請流程法制化
本辦法明定產品碳足跡計算、查驗、申請程序、應檢具資料、審查及核定後相關管理規定。其中有關碳足跡之盤查,應使用經環境部公開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以ISO 14067碳足跡計算標準及排放係數計算,並且應經查驗機構查驗,再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環境部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環境部表示,目前公開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已有172件,業者倘欲申請碳足跡的產品不在其中,則要先提出適用的產品類別規則送審,本辦法亦鼓勵各級政府協助業者共同提出產品類別規則申請,節省同類產品申請所需時程。
二、健全碳足跡揭露制度
本辦法明定產品碳足跡標籤如附圖。經環境部審查核定後,業者應依照核定產品名稱及型號、標示數值及單位、核定編號、有效期間及使用方式等進行使用及標示。環境部會將上述審查核定內容公開在指定網站。為確保碳足跡數值正確性,並參考國際實務做法,碳足跡核定的有效期間為2年,如想繼續使用,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至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碳足跡標籤者,原使用期限繼續有效,但對於標籤使用、標示、展延等,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環境部表示,本辦法也明定違規樣態,包括(一)未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或核定失效後,逕行使用及標示碳足跡標籤;(二)未依核定內容使用,或不符產品碳足跡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例如誇大產品環境效益、模糊不實陳述產品碳排量);(三)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未定期申報標籤使用量或未依規定保存資料等,違反者,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4條,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40e3476c-622a-4d1b-acf9-014e40bd3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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